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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的过户程序是怎样的

遗产继承 2024-03-09 18: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产赠与过户程序:
    1、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2、根据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 房产赠与过户流程如下:
    1、签订书面形式的赠与合同;
    2、可以在协商后办理赠与公证;
    3、携带赠与合同,公证书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过户登记;
    4、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变更过户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房产过户赠与流程如下:
    1、房屋的户主,即赠与人需要先与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过户的书面合同,这通常被称为赠与书;
    2、房屋赠与和受赠双方需携带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赠与合同等相关材料到相关部门缴纳相关税费;
    3、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房屋赠与转让的有关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手续;
    4、根据规定,房屋赠与转让还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手续;
    5、当上述所有步骤都完成后,赠与人可以将房屋交付给受赠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赠与财产需要依法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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