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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罪如何区分

帮信罪 2024-03-09 19: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帮信罪有什么区别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帮信罪有六个区别: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帮信罪的行为对象不同;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帮信罪的行为时间不同;
    (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帮信罪的行为性质不同;
    (4)对上游犯罪具体内容的明知程度不同;
    (5)侵害的法益不同;
    (6)入罪条件及刑罚不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从一般客体来说,其犯罪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具体客体,有人认为是“司法机关追索财物的正常活动”,也有人认为是“司法机关查明犯罪证明犯罪的活动”;
    2、客观要件。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
    转移,是指将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如在一个房间内的转移赃物行为不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客观行为;
    3、主体要件。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从理论上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主体不包括上游犯罪实施人,即产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实施人,而是帮助犯罪份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其他人。
    如果是上游犯罪行为人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则属于在犯罪后对赃物的处理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叫后续行为,为此前上游犯罪行为所吸收,不另行处罚。法人能够成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要求必须是一种明知,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明知有两个方面必须注意:
    (1)明知的内容。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该物品是什么具体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该物品具体是什么物品,有何价值等;
    (2)明知的程度。
    行为人明知的程度必须达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违法所得。因而如果行为人只是知道该物品是他人违法所得,那么侵犯的将不再是司法秩序而是行政秩序,自然不应当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这种区分背后的原因,则是因为两种行为侵犯的法益和行为对象不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侵犯的法益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两卡类案件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关键行为特点是通过这种转账行为 掩饰隐瞒 。

  • 一、主观故意不同
    两罪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但故意的程度、内容、心态等不同。
    1、程度不同:帮信罪要求行为人确切知道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或知道他人可能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是概括的明知;法律依据:《刑法修正案
    (十一)》第十四条,将洗钱罪的“明知”修改为“为掩饰、隐瞒”,故意的程度有所降低。
    2、内容不同:帮信罪,行为人明知的内容是,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洗钱罪掩饰、隐瞒的内容是,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七类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3、心态不同:帮信罪,行为人主观上对上游犯罪的既遂,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洗钱罪,因为是在特定上游犯罪既遂后才着手实施的,所以,对特定上游犯罪的既遂,没有希望或放任,但对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和来源,持希望的心态。
    二、客观方面不同
    1、行为对象不同
    帮信罪的行为对象是,正在实施中的信息网络犯罪行为;洗钱罪的行为对象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七类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2、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不同
    帮信罪,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通常是在上游犯罪着手实施之后到行为实施完毕之前,即上游犯罪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尚未获取赃款、赃物之前;洗钱罪,行为发生在特定上游犯罪既遂之后,既犯罪嫌疑人已经控制赃款赃物之后。
    3、行为的性质不同
    帮信罪的行为本质,实际上属于上游犯罪的帮助犯,是“收取”上游赃款本身,不涉及资金形式的转移或转换;洗钱罪的行为本质,是行为人用窝藏、转移、转换、收购等方法将自己或者他人实施特定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予以掩盖或洗白,掩饰、隐瞒特定上游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为特定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披上合法外衣,涉及资金形式的转换或转移。
    4、行为所起的作用不同
    帮信罪行为人的帮助行为对上游犯罪的既遂,起促进作用;洗钱罪对特定上游犯罪的既遂,没有促进作用,即使没有洗钱罪行为人的洗白,也不影响特定上游犯罪的既遂。
    三、客体不同
    帮信罪规定在《刑法》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章节中,侵犯的客体为公共秩序,增设本罪是为了更准确、有效地打击各种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信息网络秩序,保障信息网络健康发展;洗钱罪规定在《刑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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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洗钱罪是指,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洗钱罪是指,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洗钱罪是指,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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