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抽象危险犯有:
1、生产销售假药罪。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3、叛逃罪。
4、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5、伪证罪。
6、遗弃罪。
7、传授犯罪方法罪。
8、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属于刑法构成要件论中危害结果的构成要件类型下实害犯与危险犯这一分类方法中危险犯的两种类型。包括: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叛逃罪、盗窃。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的对称。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犯罪行为,即具有产生某种后果的危险,无须再结合具体案情加以判断的犯罪。危险犯的一种。如盗窃枪支罪,立法者认为盗窃枪支的行为具有抽象危险,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只要实施盗窃枪支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要求枪支被盗后足以造成现实具体的危险才构成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一、 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区分
区分如下:
1、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是“作为结果的危险”,抽象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行为的危险”;换言之,前者要求有构成要件上的危险这样的“结果”,后者则没有这样的要求。
2、二者虽然都以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但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是需要在司法上具体认定的,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是立法上推定的危险。
3、抽象危险犯是具体的危险犯的前一阶段;即侵害意味着发生实害,具体危险意味着侵害的可能性,抽象的危险意味着具体的危险的可能性。
4、二者只是程度上存在差异,有人认为两种危险的差异在于对事实的抽象化程度存在差异,即具体的危险犯要求在具体范围内考察有无危险,抽象的危险犯要求在更广范围内考察有无危险。
5、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是紧迫的、高度的危险,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是比较缓和的、低度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