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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是谁?

行政复议 2024-03-10 06: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环境资源行政复议程序具体如下:
    1、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第十五条
    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且提交材料齐全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2)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3)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当面向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口头提出行政复议的,可以口头告知,并制作笔录当场交由申请人确认。
    错列被申请人的,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2、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第十八条 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关材料的副本应一并送达被申请人。
    3、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第三十三条 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环境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延期审理通知书,载明延期的主要理由及期限,送达当事人。

  • 环境资源行政复议程序具体如下:
    1、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第十五条 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且提交材料齐全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2)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3)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当面向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口头提出行政复议的,可以口头告知,并制作笔录当场交由申请人确认。
    错列被申请人的,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2、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第十八条 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关材料的副本应一并送达被申请人。
    3、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三条 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环境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延期审理通知书,载明延期的主要理由及期限,送达当事人。

  • 一、行政复议的主体是谁
    1、行政复议的主体是提出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及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的也不仅包含自然人,像是法人组织对于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也能申请行政复议。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二、行政复议期间,什么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况如下: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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