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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行政复议的情况都有哪些,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行政复议 2024-03-10 08: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的时候,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复查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情况: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3、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4、同一行政复议申请,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或者同一主体、同一事实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 法律分析: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情况:
    1、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2、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3、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4、 同一行政复议申请,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或者同一主体、同一事实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5、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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