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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2017年3月7日去帮别人站脚、助威被定寻衅滋事罪,并被送看守所关押15天,3月7日上午我去的中午110过去之后,下午我离开了,起诉书上说下午16时又去的,可以当时已不在了,为什么还被公安部门逮捕并送看守所?怎么办助威被定寻衅滋事罪,下午我离开了,为什么还被公安部门逮捕并送看守所?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19-04-29 09: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 按实际情况,取保候审后,如果受害人起诉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不会被逮捕。只有犯罪嫌疑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才会被取消取保候审进行逮捕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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