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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商标复审,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其他 2024-03-10 15: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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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商标复审的情况有: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 商标复审需要的资料有:
    1、商标驳回通知书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评审委托书、主体资格证书:
    2、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阐述复审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3、个人提供个体户执照和身份复印件签字,公司提供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如果需要委托代理机构,还要有委托书。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其他复审将做出维持或撤销该商标的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 商标复审申请有如下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
    (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三)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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