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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条件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

股权转让 2024-03-10 15: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被上市公司收购的条件:
    1、上市公司收购针对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
    2、上市公司收购须借助证券交易场所完成;
    3、收购上市公司是否须以控制上市公司为目的。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法律依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 被上市公司收购的条件主要包括:
    1、收购上市公司是否须以控制上市公司为目的;
    2、上市公司收购须借助证券交易场所完成;
    3、上市公司收购针对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法律依据:被上市公司收购的条件主要包括:
    1、收购上市公司是否须以控制上市公司为目的;
    2、上市公司收购须借助证券交易场所完成;
    3、上市公司收购针对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 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条件是上市公司收购针对的是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上市公司收购须借助证券交易场所完成等。收购的方式有要约收购以及协议收购。法律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第七十条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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