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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怀孕五个月了,男方不要这个小孩,因为我的年龄大了,我想把这个小孩生下来,我们没有结婚证,男方有义务护养吗?男方不要这个小孩,因为我的年龄大了,我想把这个小孩生下来,我们没有结婚证,男方有义务护养吗?

离婚 2019-04-25 09:2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同居关系的两种情形作出如下明确解释:一种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另一种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补办结婚登记的。
      可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事实婚姻的解释仍然有效,在新的司法解释未出台以前,人们不能想当然认为事实婚姻已不存在了。
  • 在同居关系结束时,对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有协议的,直接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来分割,具体而言就是按双方的出资额来分割。当然个人财产就归个人自己所有,与另一方没有关系。
    怎么分割需要根据具体的财产情况确定。孩子如果生下来你是要付抚养费的。
  • 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年龄不同,不能直接办理离婚证,要先将这些证件的信息统一才可以。
    身份证和户口本如果不一致,要先去派出所将身份证和户口本统一:如果户口本和结婚证是一致的,就按户口本的信息重办新的身份证就好了。
    如果三个证都不统一,应当先办理户口本和身份证统一,然后根据新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到当初办结婚证的民政局查阅婚姻登记档案,调取档案后加盖公章或重办结婚证,然后再办协议离婚。
  •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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