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哪些属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程序

刑事辩护 2024-03-10 17: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程序是:
    1.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其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
    2.先给付义务人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可使后给付义务人尽量减少损害,及时地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以消除不安抗辩权,使先给付义务人履行其义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程序是:
    1、为兼顾后付义务人的利益,也方便其及时提供适当的担保,先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付义务人;
    2、先给付义务人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可以使后给付义务人尽量减少损害,及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消除不安抗辩权,使先给付义务人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如下: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合同有先后的履行顺序;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等。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南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