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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是什么呢

刑事辩护 2024-03-10 18: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由当事人主动提出回避或者是侦查人员主动提出回避。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回避的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回避,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三十二条其他人员的回避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二条:其他人员的回避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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