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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伤怎么定伤残

交通事故赔偿 2024-03-10 18: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交通事故怎样定伤残
    1、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方法如下:
    (1)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方法如下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复印有关的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
    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但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当事人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九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二、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况有哪些
    1、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2、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3、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4、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方法如下:
    1、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方法如下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复印有关的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况有哪些
    1、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2、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3、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4、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
    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但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当事人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九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 交通事故伤残认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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