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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判附加刑是什么意思就是罚款吗?

其他 2024-03-10 19: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刑法》其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能附加适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节知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版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权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附加刑一般是随主刑附加适用的,但也可以独立适用。这里的“可以独立适用”是指依照刑法分则单处附加刑的规定适用,而不是随意适用。它适用于犯罪性质、情节较轻的犯罪,罪行比较严重的,不独立适用附加刑,如果需要适用附加刑,只能附加适用。
      附加刑的开始执行的时间要看附加刑的具体种类。刑法中附加刑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这些附加刑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罚金、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即时执行,驱逐出境、剥夺政治权利在主刑执行完毕后执行。
  • 法院判处罚金的附加刑的,判刑了还需要交罚金。法院通知交罚金一般是通过判决书来通知。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 法律分析:
    罚金是附加刑,不是主刑。罚金是刑罚的一种,是惩罚犯罪分子的形式之一,其表现形式为人民法院经审判宣告嫌疑人有罪以后,判处其向国库交纳货币的财产型刑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缴纳。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它只能独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适用。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附加刑,指《刑法》规定,除主刑之外的刑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四)驱逐出境。罚金是附加刑的一种,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衍生问题:
    罚金是什么意思?
    罚金是刑罚的一种,是惩罚犯罪分子的形式之一,其表现形式为人民法院经审判宣告嫌疑人有罪以后,判处其向国库交纳货币的财产型刑罚。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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