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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三年前认识的。去年在他手里承包点小活。我们没有合同!只是口头协议!当时我和他谈的时候是。人走账清。最后我们给他干完了。一共是76000元。我最后他给我。包括借支一共付我62000元他还欠我14000元!当时他说我们先回家!年前给我打过去。我把银行卡号给他了。可是!他一而再再而三的托!我过年又来两趟了!他说没钱。我说起诉他!他说起诉也没有用!请问我该怎么办?去年在他手里承包点小活。我们没有合同!只是口头协议!我说起诉他!他说起诉也没有用!请问我该怎么办?

诉讼 2019-04-24 14: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车祸赔偿中的口头协议是有效的,但是在法庭上必须能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协议是存在的,如果对方在法庭上承认了这个协议的存在,那么法庭会推定为协议存在。我建议你可以试探性地问问你大爹是不是承认这个协议,然后可以偷偷把对话录下来,在法庭上可以作为证据

  • 1、合同有书面的、口头的,还是实际行为履行的合同。
    2、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
    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双方没有签书面合同,一方可以提供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法院通常结合双方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做出认定。对于没有记载名称的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也可以作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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