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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原告,由提保人出拆借10万元现金给借款人,我不认识借款人,借条上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有签名,法院判决借款人有还款义务,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申请武汉市江夏区法院强制执行已十个月了,承包法官仅对借款人列入失信人名单,未进行强制执行,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担保人没有列入失信人名单,也未进行强制执行,法官总是说事情多,在办,但一拖再拖没有付出实际行动,我不得已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但中法不接收,我说按照法律,超过6个月以上可以向XX院提出申请执行,但XX院说法律规定是规定,还是得去找执行法院的承办法官,可是承办法官总是未办,我不理解,我提供了担保人的工资、上班单位等信息,担保人有执行能力,承办法官却一直不来单位进行执行行动,我也反映到执行庭的组长和院长那里,仍然让我去找当事执行法官,我不理解,很容易执行的案子,为何久拖不决,也不办理,我对法院的办事效率和公正性产生直疑,下一步我该该怎么办?特此申请帮助,谢谢了!承包法官仅对借款人列入失信人名单,还是得去找执行法院的承办法官,下一步我该该怎么办?

债权债务 2019-06-02 06: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担保书上写明了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则你是一般担保,债权人必须先通过诉讼确定债务人不还款后,才能起诉担保人.如果写明的是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则你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将你与债务人一起告上法庭,如果债务人不能还款,则你承担还款义务,如果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则法院会对你强制执行
  • 通常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法院会依法判决相关的事故责任方进行赔偿。在判决书中有赔偿额度与履行时间、方式,如果责任人不依判决书载定的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一方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实际案情作出判断,并不是所有的一方借款都属于共同债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 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 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 形的除外。”
  • 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1、当事人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  
    2、当事人均为公民或其中一方为公民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年内申请执行;  
    3、在执行中当事人间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一方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一方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的,申请执行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5、行政决定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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