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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工作期间签订保密协议,并且在离职后签了一个承诺书,要求遵守保密协议及竞业协议相关规定,本人及亲属不能从事相关工作,但是保密费没有给,我现在想去另外属于同一总部但是另一家分公司工作属于违约吗?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工作期间签订保密协议,我现在想去另外属于同一总部但是另一家分公司工作属于违约吗?

合同纠纷 2019-04-12 02: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你好,你与原来的公司签订了竞业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因此,原来的公司向你支付了补偿金,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应当是你与原来的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向你支付的补偿金。
    3、所以,你是需要根据劳动合同中关于竞业协议的约定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
    4、如果你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原来的公司是可以要求你支付违约金的。
    5、但是,这需要原来的公司来承担举证责任的,来证明你是违反了竞业限制。
    6、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7、因此,根据以上的规定,如果竟业限制的期限超过了两年,你将不再受限制的。
  • 保密协议是作为劳动合同的一个附加条件存在的,公司与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也就没有存在的基础,且该保密协议违反了公平原则,故保密协议对你没有约束力。相反,自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公司自2月1日起必须与你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至今没有签订,公司是直接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
    因此建议你直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目前的劳动关系,确认保密协议无效,要求公司退还保密费,补交劳动保险,双倍支付自2008年2月1日起至提起劳动仲裁之日止的工资。
  • 追讨公司债务的法律方法:
    1.委托专业合法追帐机构进行追收(比如律师)供应商把逾期帐款委托给律师追收是一种商业性的惩罚措施,同时也是供应商所作的最后努力的一部分。
    2.诉前证据准备。
    首先,要确认债务人的投诉已经解决,避免在法庭上面临债务人的反诉请求。其次,要确认债务人有足够资产清偿债务,否则即使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也无法执行。
    3.诉讼财产保全。
    对被告的动产或不动产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是保证判决能够迅速执行的重要方式。但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时,需要向法院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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