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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下民法典中不当得利的概念是什么?

个人税收筹划 2024-03-11 13: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不当得利概念指的是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事后失去法律依据而被确认为他人遭受损失的利益,应当承担返还的义务。不当得利有四个要素:
    1、一方获得利益。具体来说,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某些事实而获得或增加财产或利益的积累;
    2、他方受损。
    包括积极减少和消极减少财产。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财产本不应减少而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本应增加而不增加;
    3、利益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具体分为直接因果关系和非直接因果关系,即损失必须由收入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原因,即没有法律依据,在给付不当得利中分为自始或后续缺乏给付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不当得利的概念是: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虽属既成事实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应当返还不当利益给受损失的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 不当得利纠纷的概念是:没有正当理由获得的利益。对于不当得利,受益人应返还所获利的全部财产。善意受益人将应返还的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而主张所受利益己不存在的,利益受损人可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向第三人主张返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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