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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债权人会议,法律怎样规定

破产清算 2024-03-11 13: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我国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
    1、核查债权情况;
    2、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任免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债务人的营业停续;
    6、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 破产法中的债权人会议的职能有:
    1、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2、核查债权;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 债权人会议有下列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之后的债权人会议,则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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