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唆使他人犯罪承担什么责任
1、唆使他人犯罪承担的责任,一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1)由于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其行为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在处罚上也应有所不同,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按照关于主犯的处罚规定处罚;
(2)由于被教唆人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罪,教唆犯的教唆行为尚未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或者虽造成危害结果,但与其教唆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而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教唆犯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教唆犯的构成要件如下:
1、对象条件。教唆犯的对象是特定的、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教唆犯的教唆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教唆对象必须是特定的;
(2)教唆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3)必须是本来没有犯所教唆之罪意图的人。
2、主观条件。教唆犯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从具体的罪过形式上来讲,教唆犯一般是直接故意,但也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性;
(2)从认识因素上讲,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使一定的人产生某种犯罪的意图,并进而实施该种犯罪。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这种认识,不构成教唆犯;
(3)从意志因素上讲,行为人对他人实施犯罪以及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