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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追记一等功家属待遇是什么?,法律有哪些规定

其他 2024-03-11 17: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等功烈士家庭可享受以下待遇:烈士褒扬金;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符合以下条件的烈士遗属还可以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另外烈士遗属在就业、医疗、住房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在征兵、公务员招录、考学中可优先录用或录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件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褒扬条例》
  • 法律分析:军人一等功家属有以下这些待遇:如果是因公牺牲军人或被评为烈士的,其遗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金额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确定,立一等功的,在应当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增发25%一次性抚恤金。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定期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 法律分析:烈士的家属为烈属,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16周岁的弟妹和抚养烈士成长的其他亲属。烈士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待遇。凡是按规定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优抚对象死亡后,除发给当月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法律依据:《烈士褒扬条例》 第十二条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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