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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是什么?

行政复议 2024-03-11 18: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并贯穿于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的全过程,体现并反映行政复议的客观规律、基本特点和行政复议法的精神实质,对行政复议具有普遍指导意义、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对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提出的总体性、普遍性要求,是行政复议机关不得违反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是行政复议制度的精髓。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建立的基本依据,是法律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公民有申诉、控告、检举权利,以及公民权利被侵犯而受到损失时有权取得赔偿的规定。这一规定体现在《行政复议法》确立的我国行政复议宗旨中,而行政复议的宗旨又成为确立行政复议基本原则的指导思想。
    《行政复议法》确立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宗旨是,保障行政复议机关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其中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最根本的,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基本原则所构成的完整体系的首要出发点,是“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在行政复议环节的具体落实,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目的也正在于此。
    而行政复议机关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既是为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更是为了在监督层面上落实宪法的规定。

  • 环境资源行政复议程序具体如下:
    1、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第十五条
    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且提交材料齐全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2)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3)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当面向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口头提出行政复议的,可以口头告知,并制作笔录当场交由申请人确认。
    错列被申请人的,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2、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第十八条 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关材料的副本应一并送达被申请人。
    3、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第三十三条 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环境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延期审理通知书,载明延期的主要理由及期限,送达当事人。

  • 环境资源行政复议程序具体如下:
    1、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第十五条 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且提交材料齐全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2)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3)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当面向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口头提出行政复议的,可以口头告知,并制作笔录当场交由申请人确认。
    错列被申请人的,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2、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第十八条 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关材料的副本应一并送达被申请人。
    3、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三条 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环境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延期审理通知书,载明延期的主要理由及期限,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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