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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离婚后如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其他 2024-03-11 19: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后户口迁移手续程序如下:
    1、申请准迁,即当事人向预备迁入辖区的户籍登记中心申请准迁,领取准迁证;
    2、申请迁出,即当事人前往户籍地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出证,注销户口;
    3、申请登记,即当事人前往预备迁入辖区的户籍登记中心提交迁出证,申请户籍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 离婚以后户口迁移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1、本人或者户主办理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2、到迁入的办理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
    3、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入手续,并办理变更登记。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 离婚后户口迁出手续办理程序:
    1、向迁入地户籍登记机关提交户口本、离婚证等材料,申请户籍迁入,领取准迁证;
    2、前往户籍地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3、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户籍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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