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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坛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拆迁补偿 2024-03-11 19: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因为需要参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场价格、政策等,一般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具体可以查询当地政府公布标准。确定补偿数额还是和当事人协商确定最好,这样不会因此产生补偿纠纷。
    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 农村拆迁补偿既与人口有关又与面积有关,但是一般会以面积为重。拆迁补偿跟人口有关的费用主要是“安置费补偿”这一项,有的地方叫“周转补偿费”,即对被拆迁人按照家庭人口数量,每月发放补贴,每个地方根据条件有所差别。
    除此之外,人口对拆迁补偿影响不大,各地可能附件了一些条件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人所有,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偿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人所有,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偿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人所有,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偿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 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为:
    1、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也成为产权置换;
    2、通过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
    3、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或者二者结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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