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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有必要垫付医药费吗?,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交通事故赔偿 2024-03-11 20: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出车祸是否需要垫付医药费,要视情况而定,交通事故肇事方是要出医疗费的,如果肇事方不付,可以自己先垫付医疗费,事后再通过打官司等办法来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以及其它赔偿金。法律未规定肇事方有先行垫付的义务。
    交警不会确定赔偿金额,不会强迫肇事方垫付,只能组织双方调解,调解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如果调解不成由法院判决。根据相关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首先应该明确一点,法律没有规定肇事方有垫付医药费的义务。由于交通事故大多属于民事案件,而民事案件一般审理周期较长,所以在并未做出最终判决前,肇事者是可以不进行医药费垫付的。
    但是根据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是有垫付医药费的责任的。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要求机动车辆必须购买的保险,是一种基本的保障措施,未缴纳交强险的车辆是禁止上路的。
    因此,当肇事者拒不垫付医药费时,若是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旧不满足医疗需求的,若是肇事车辆购买了商业险,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没有的话,应该由肇事方赔偿。
    简单来说,肇事方拒不垫付医药费时,直接选择找保险公司。
    若是肇事者有能力,却不愿意垫付,也可以通过申请先予执行的形式,提前得到部分赔偿。先予执行,即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肇事者如果真的没有能力支付,应该怎么办呢?
    此时有两种办法,一是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其依法筹集社会专项基金,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相关费用。根据规定,只要是下列情况之一时,就可以提出申请。
    1. 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 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 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二是通过协商或诉讼形式,要求肇事司机变卖资产获取现金,从而进行赔偿。
  • 交通事故责任人有需要可以垫付医药费,并非必须。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会由交警出具法律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这样的认定相当于是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和专业技术鉴定,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会确定赔偿与否和赔偿金额。因此,赔偿的问题交警其实说了也不算。
    在交警队,交警只能组织双方调解,他并没有权力强制一方赔偿另一方。调解最基本的原则是自愿。
    关于赔偿的问题,如果调解不成那么就要由法院判决。在判决生效之前,肇事方是否应当赔偿,赔偿的金额是多少都是未知数。
    因此,在判决之前支付任何费用都需要肇事方自己愿意,谁都不能强迫。
    法律法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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