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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不离婚,二审判离婚,理由是要求离婚一方个人意愿强烈。但被离婚一方认为夫妻双方仍共同生活在一起,仍有修复可能,并无法律规定的判定离婚的条件。请问有无申诉和抗诉的可能?一审判不离婚,二审判离婚,理由是要求离婚一方个人意愿强烈。请问有无申诉和抗诉的可能?

离婚 2019-04-21 20:0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离婚的,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一审法院没有判决离婚,不存在争取孩子抚养权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 我国法律允许夫妻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进行离婚,双方在离婚时如果不能够确定子女抚养的问题,可以到法院依法请求诉讼离婚。法院会依法针对夫妻双方的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进行判决。
    法院一般会根据孩子的年龄,和夫妻双方的抚养能力做出合理的判决,您如果想争取抚养权,那你需要提供证明自己有能力抚养孩子的证据,和利于孩子成长的环境。
  • 你好 。 一 第一次法院判不离, 半年后再次起诉法院判不离,这从法律上来看,应该是第二次起诉判离的可能性要比第一次要高很多,但并不是说第二次起诉就一定会判离。 比如你前次起诉后又撤诉,这样认为属于第一次起诉, 起诉离婚最好直接与律师面谈。
  •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什么?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其他方法
      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除了上述5种具体情形外,为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弹性条款,即《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对符合“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根据上述规定和要求,确认感情是否破裂,除了列举的5种情形外,还应从下面几方面入手,全面分析、判断:
      1)全面分析方法。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用全面分析法与具体理由相结合之方法。全面分析法即在调查研究之基础上对夫妻感情进行全面综合之分析,从婚姻关系的4个层面来进行分析评判。
    (1)看婚姻基础。婚姻基础是双方建立婚姻关系时的感情状况和相互了解的程度。它是缔结婚姻关系的起点,对婚后感情的建立、矛盾的化解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看婚姻基础就是要了解双方认识的方式、结婚动机及目的。一般而言,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容易融洽,即使产生了矛盾,消除矛盾维持婚姻的可能性也大。反之,婚姻基础差,婚后难以建立起真正的感情,出现矛盾,就难以调和。
    (2)看婚后感情。在分析婚后感情时,应联系婚姻基础,分析夫妻婚后感情发展变化,判断双方的感情发展方向。
    (3)看离婚原因。离婚原因是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依据,也是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争执的集点和核心。双方为争取胜诉,常掩饰其离婚的真实动机、扩大事实甚至捏造事实。在分析离婚原因时必须注意查清离婚的真正原因,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正确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4)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性。在上述三看基础上,进一步透视夫妻关系现状及把握各种有利于夫妻和好的因素,对今后双方关系的发展前途作出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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