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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老公只是事实婚姻。我想和他离婚,他不肯,我们有一个孩纸,男孩。是我要离婚,那孩纸就会判给我吗

离婚 2019-04-26 12:3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离婚主要有两个途径:一个是双方自愿离婚的,可通过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达成一致后协商离婚;一方提出离婚的,可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建议通过协议离婚,这是离婚最简便的途径。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
    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 事实婚姻离婚起诉书怎么写?因为没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也就不存在离婚这一说法。只要在诉讼请求中写明解除同居关系即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不管是否补办登记手续,法律承认其效力,因此,在离婚时按照合法的婚姻关系处理,夫妻之间具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财产分割权、子女抚养权和财产继承权。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实婚姻,要想离婚时享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必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否则,只按一般的同居关系予以解除。这样,当事人之间就没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只享有同居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如夫妻财产权、继承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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