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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家长说,我的照片和谈恋爱的照片是通过女儿的QQ空间保存的,加了父母发给父母,告诉父母我恋爱了,说听说我还发裸照。这是谣言吗?把我空间的照片发给我妈是不是侵犯了我的肖像权和个人隐私?

肖像权 2024-03-15 08: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隐私照片被传播,对方涉嫌侵犯隐私权,需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恶意传播他人隐私照(裸照)属于侵权行为,情节较轻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或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且造成损害或危害后果的,涉嫌了侮辱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 关于侵权损害,一旦发生侵权后果,须立即停止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侵权后果严重者,当事人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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