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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劳务派遣工干了四天因家里有事想辞工,提前三天说了几号可以回家啊,

合同纠纷 2019-04-11 18: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全国人大法工委向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部给出答复,答复确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
    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但是目前也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
  • 外派务工人员工伤赔偿如何处理
    在本企业内部职工承包的情况下,职工的劳动关系在本企业是清楚的,对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应由本企业来承担;在外部承包的情况下,职工的劳动关系可能不在本企业而在中标的经营集团或企业法人,那么,对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就由中标的经营集团或企业法人承担。
    外派劳务人员伤残或死亡属于外国有关方面造成的,外派单位应积极索赔,不应为外方承担伤害赔偿责任。
    外方付给赔偿金,原则上应当归当事人或其家属所有,但单位已垫付的诉讼费(包括索赔支出的费用)、医疗费、护理费、治疗期间工资以及事故善后处理等费用,应从国外赔偿金中扣还,扣还后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比国内工伤者所享受的待遇略高。
    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发生伤、网后,应按照因工死亡对待。国外赔偿金与国内工伤保险待遇相重复的费用可酌情扣发。但国外应给与适当的这个。赔偿金中的精神损失赔偿不作为重复待遇计算。
    国外没有赔偿金的,按国内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所在单位。
  • “劳动力派遣”,即通常所说的“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工派遣”、“劳动力租赁”,派遣单位根据接受单位(即实际用人单位)的要求,与接受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接受单位,受派劳动者在接受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单位从接受单位获取劳务费,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  “劳动力派遣合同”是指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订立的由一方提供劳务而由另一方支付劳务费的合同。  劳动力派遣具有以下特点:  
    1.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劳动者与接受单位不存在合同关系。虽然劳动力派遣合同内容涉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但劳动者不是劳动力派遣合同的主体;  
    2.劳动力派遣涉及派遣单位、接受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之间关系,不适用民商领域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  
    3.劳动力派遣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履行合同过程中有可能因接受单位的过错使劳动者的利益受到损害,需要法律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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