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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的区别

委托代理合同 2024-03-20 02:5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无权代理的法律责任是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无权处分的合同在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获得处分权之后合同变为有效的合同。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 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的区别早就安排包括:
    1、无权代理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才有效,如果不被追认的,则代理行为无效;
    2、无权处分中,只要受让人是善意取得的,则处分行为有效,不需要所有权人认可。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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