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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四个子女,两儿两女,父亲现在不能自理了,大儿子得了肺癌,现身体做完手术他俩还有抚养义务吗?

子女抚养 2024-03-22 15: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起诉的
  • 可以主张赡养费。诉讼解决
  • 一般会根据以下规定判决:
    1、子女在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下的,优先考虑男女双方经济条件、生活环境等会对孩子成长有良好帮助的一方;
    2、子女在八周岁以上就会考虑孩子的意愿;
    3、一方长期在外,不能很好的尽到抚养义务的,会优先考虑另一方;
    4、如果其中一方已经拥有至少一个子女的抚养权,那么会优先考虑另一方;
    5、一方做了绝育手术另一方没做的,会优先考虑做了绝育手术的一方。
    但是以上也不是死规定,属于优先考虑的情况。
    如果夫妻双方中一方存在过错的、有恶性传染病或者重大疾病、精神问题的、存在生活恶习不良嗜好等,一般会判给另一方。同时上述的情况中,有较大几率争取抚养权却不争取、而另一方争取的,一般是判给争取的一方。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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