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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在结婚登记都要什么证件,需要离婚证吗?如果没有离婚证怎么办

离婚 2019-06-14 17:4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登记离婚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
    ××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 一、受理部门:   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二、部门职责:   
    1、依法办理居民与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的婚姻登记;   
    2、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四、登记条件:   
    1、当事人双方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2、当事人双方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当事人双方必须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一方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   
    6、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   
    五、当事人应出具下列有关材料:   
    (一)本地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到登记机关填写统一格式的声明表)。   
    (二)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6个月)。   
    (三)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6个月)。   
    (四)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6个月)。   
    (五)出国人员、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  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有效期6个月)。   
    (六)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 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有效期6月)。   说明:  
    1、双方当事人还须提交大2寸近期的同底色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照片3张。  
    2、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3、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注意: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的结婚登记,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经时任国家总理温家宝签署命令的《婚姻登记条例》。所以,全国范围内的结婚登记所需要的手续或证件是一致的。一般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需提交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近期双方半身免冠红色背景同一地板的2寸照片3张,同时男女双方需在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亲属关系的书面声明。
    2、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A、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B、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A、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B、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A、本人的有效护照;B、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A、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B、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法规依据《婚姻登记条例》5条
  • 写好起诉状,带着身份证 结婚证,到对方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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