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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我想咨询一下,劳动争议一案,我老板2012年12年23日把我开除了。我2014年1I月8日向仲栽裁提出申请,要他赔偿金,仲裁说己过时效。请问有没有过诉讼时效。因为2012年发生工伤,确定劳动关系花了1.5年时间。所以直到2014年11月8日向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一案,有没有过诉讼时效。确定劳动关系花了1.5年时间。

诉讼 2019-06-07 16: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是两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申请人在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六个月内法院应当采取强制执行,否则申请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对申请执行的期限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过了期限除非对方自愿给付,否则,不会被法院受理和强制执行。
  • 首先,要看你们当初劳动仲裁时候的仲裁书的内容,详细了解情况 其次,对于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这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劳动争议事项涉及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书面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记录。
    3.劳动争议事项涉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规章制度通过程序和公示程序的相关证据。
    4.其他与劳动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但是,这并不是说用人单位应该承担全部举证责任。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再次,单位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都还是有效的 很多请求也不是说对方提出,就能得到主张,还是要看证据等的情况 建议还是拿齐资料,详谈以找出对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
    (五)款规定,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是劳动仲裁的范围。相关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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