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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手术出现恶性高热,医院无特效药,导致死亡,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纠纷 2024-03-25 09: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出现死亡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此存在过错的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相关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医疗事故的认定标准为: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2、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3、给病员造成了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4、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5、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卫生技术人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品在医疗活动中讳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 医疗事故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比如,在病人治疗过程中,因为医疗设备出现问题,导致病人受到损害也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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