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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补充侦查吗?,有什么样的规定呢

刑事辩护 2024-03-26 12: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1、由中院管辖。
    2、30天补充侦查完毕,以两次为限。
    3、不行
    4、收到判决书后10日内。
    5、不能加重,上诉不加刑是原则
  • 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规定是有两次补充侦查的机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的规定,补充侦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进行。
    这种形式一般适用于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重要犯罪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制作法律依据:《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写明退查的理由和需要补充查明的具体事项及要求。
    另一种是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只有某些次要的犯罪事实、情节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有违法情况,在认定事实和证据上与公安机关有较大分歧或者已经退查过但仍未查清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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