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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中第三人的说明方式

抵押担保 2024-03-26 16: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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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确定
  • 结合具体的案情确定
  • 法律分析: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损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前者是债务人对于第三人有权利不行使而致其无法清偿对于债权人的债务时,债权人有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而直接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后者则是指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积极地为有害于债权人之债权的法律行为时,债权人享有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两者的区别显而易见:前者为债务人消极地不作为而致有害于债权,后者则为债务人积极地作为而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全部清偿(它们的区别还表现在它们的适用的条件、范围、效力等方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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