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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在公路货运托运单上签字有多大责任?2004年8月初,王某和徐某找到了我父亲,让我父亲帮忙联系鱼粉。我父亲通过于某联系了一家鱼粉厂,并告诉厂长陈某,我父亲不参与销售.如果事成一吨,给我父亲10元.8月中旬,王某和徐某来连与陈某商量价格.价格没有谈成,但说和沈阳饲料厂关系很好,可以为陈某的销售提供劳务费,双方都谈成了。九月初,王某、徐某、陈某到沈阳A工厂送货,我父亲跟着去玩。沈阳期间,王和陈来到沈阳B饲料厂谈供应问题。9月中旬,王某和徐某在沈阳给父亲打电话,说要送一批货到沈阳B厂。让父亲跟着沈阳玩。我父亲去陈某工厂看装车。装车后,陈说他不能去沈阳,让我父亲跟着车。并多次要求父亲在公路货运托运单的收货人处签字,父亲想着最后签字。随后,我父亲把货物拉到沈阳B厂,跟随王某和徐某将货物入库。与此同时,陈某提议让王某先向厂家要几万元。王某提出2万元,同时要求给司机留2000元,1000元留用,过去打1.7万元。陈某同意了,并用我父亲的身份证给了陈某1.7万元。几天后,王、徐和他的父亲回到旅顺,王把收据交给了厂长陈。后来说到沈阳看货,王某、徐某离开了大连。并将货物全部提走.之后可以联系半个月左右。没有音信。过了一段时间,瓦房店公安局打电话说王涉嫌在瓦房店诈骗。现在王某在逃,徐某说已经出国了。现在陈某以公路货运托运单位的收货人为我父亲为证据,向法院起诉我父亲。说我父亲是收货人拿走了货物,买了他的货物,没有付款.要求付款.现在的问题:公路货运托运单能否合法认定托运人与收货人的销售关系?我查询了没有相关解释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请律师帮忙分析一下.我父亲有多大的责任.

运输合同 2024-03-28 07: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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