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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9日,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以CIF的价格从中国向纽约出口一批西湖龙井茶。根据双方约定,A公司投保了所有保险,B公司通过银行出具的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为2011年12月1日至20日。事实上,甲公司应交付的西湖龙井茶直到2011年12月25日才装船。甲公司在出具保函的情况下,交换了承运人于2011年12月19日签发的装船提单。船舶延迟到达目的港纽约,导致B遭受了一系列损失。对于这种情况,请回答以下问题:(1)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是否可以向承运人提出索赔?为什么?(2)在本案中,甲公司何时将货物风险转移给乙公司?乙公司能向甲公司索赔吗?为什么?(3)在本案中,B公司能否以投保所有保险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延迟交付索赔?为什么?

保险赔偿 2024-03-28 08: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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