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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条件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有没有法律依据

刑事辩护 2024-03-28 08: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工具是正在使用的汽车、轮船等,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 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 毁坏机器设备,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行为表现之,但并非是唯一的行为表现,如果实施了基他行为,足以达到生产经营无法进行,那么其行为就是刑法中规定的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所以,如果是不给生产,造成了生产经营单位无法进行生产经营,那么其行为就有可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 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条件:
    (一)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
    (二)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三)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四)客观要件: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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