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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续签劳动合同,已加了一条,政府和房东无法抗力搬迁,公司如果搬迁,可以不补偿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4-03-28 15: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员工要求增加劳动报酬等内容续签,公司维持原来的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续签的,公司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 你好,因所续签的劳动合同条件不如原劳动合同,与该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可要求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 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搬迁,不一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如果单位因搬迁而依法与劳动者解约的,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是劳动者在工厂每工作满一年,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给劳动者。
    如果工厂违法与劳动者解约的,则要按上述标准的二倍给予赔偿。
    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关键在于劳动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需要结合以下几点综合判断:
    1、法律依据:《劳动合同》中是否有“工作地点不能变动”“变动工作地点需协商一致”等确定了唯一工作地点的约定若《劳动合同》中有上述的约定,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固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自愿对自己的管理权利进行限制,是有效的。
    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搬迁后,用人单位在事实上履行不能,故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厂房旧址与搬迁的新址地理位置距离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旧址、新址的地理位置也是衡量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标准之一,若两处位置相隔不远,劳动者通过交通车、公交车等在合理的时间内能够到达新址上班,属于合理工作地点变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服从安排,到新址上班,发函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属于自动辞职,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搬迁的用人单位是否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提供了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如果用人单位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约定,采取开通交通车、修建职工宿舍、发放交通补贴等方式向劳动者提供工作便利与工作环境,在地理位置合理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搬迁安排。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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