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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履行买卖合同却交付标的物产生的孳息归谁所有

房屋买卖 2024-03-28 20: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建议按实际情况处理
  • 你好!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因为在订立买卖合同之前,买受人已经占有该标的物,在买卖合同成立生效之时,就是交付之时,就没有必要把标的物先归还出卖人,再按照一般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来交付。而且该条只适用于动产对不动产不适用。因此你说的动产不是以其最初将动产借给对方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 标的物在合同订立后所生孳息的归属:
    1、一般以原物的所有权转移为界限,即原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原主人;
    2、交付之后,归新主人。但是如果双方有其他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
    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二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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