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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加入可以不经股东大会决议吗?

企业法律顾问 2024-03-29 06: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法》规定,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是股东大会的专属职权。董事会应当于股东会议召开的30日以前,将会议审议的有关公司解散的事项通知股东。股东大会应当作出特别决议。 (1)成立清算组  (2)通知债权人  (3)注销登记  (4)公告公司终止公司解散的法定程序一、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二、成立清算组   三、通知、公告债权人  四、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五、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六、清算分配
  •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 公司债务加入不可以不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加入债务即借款属于重大事项,需要召开股东大会由各股东作出决议,同意以后要对股东会的决议作出书面的约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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