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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去年4月19日我驾驶一辆货车倒车时候被一个15岁骑着一辆电动车的小孩撞过来了,对方轻微受伤,医疗费住院费总共花去9000多,我已经付给他1万多,结果对方现在认定一个十级伤残,要我赔7万多,同时将保险公司也告了,但是本人只买了交强,请问怎么办呢?A对方轻微受伤,结果对方现在认定一个十级伤残,但是本人只买了交强,请问怎么办呢?

交通事故 2019-04-30 15: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城镇医疗保险基本保额: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
    1.6万元。如果是由于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直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简称“门诊大病”)患者,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可提高到每人2万元。
  • 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医疗保险并没有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但也没有纳入个人财产范围,所以医疗保险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暂时没有明文规定。 
      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治疗工伤期间公司垫付了医疗费的,结算费用中包含了医疗费用的,应当从中扣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事故都是突发事件,治疗抢救期间都不可能完成工伤认定,医疗费用一般需要先行垫付,待工伤认定后申报结算。
      公司在治疗工伤期间垫付了医疗费用的,在出院时没有与社会保险机构结算的,在之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的,社会保险机构与其它赔偿费用一并结算的,支付的费用中包含了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应当从中扣除。
      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赔偿费用应当有清单,工伤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出具清单核对是否包含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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