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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树木补偿新标准

征地补偿 2024-03-29 15: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征地补偿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 征地补偿涉及很多复杂的法律问题,当地确定的补偿标准不一定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建议您最好通过电话或向律师当面咨询
  • 法律分析:
    (一)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执行,青苗补偿费按2232元/亩(含两季)给予补助;
    2.地面上植物除农作物和零星果树予以青苗补偿外,其它林木不予补偿(补偿标准见附件2);
    3.征地拆迁红线范围内的树木由所有人依法依规在规定期限内组织砍伐。
    (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及方式
    1.拆迁补偿标准
    本次规划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建(构)筑物、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
    补偿、补助费用在签订拆迁协议并经审核后一次性支付给拆迁户。
    2.未批建(构)筑物处置方式
    在全面调查摸底并先行全面公示的基础上,本着“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尊重事实、公平公开、以人为本”的原则,分类别、分情况区别对待,统一处置。具体由拆迁工作组会同相关部门会审、处置。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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