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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到单位工作,当年4月签订合同,2007年12月21日前每年签订一次合同。新的劳动合同法于2010年12月31日发布,该单位将于2010年12月31日签署3年。现单位按约定期限终止合同。本单位给本人的工龄计算为9年9个月。我应该如何计算我的实际工龄?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吗?如何计算经济补偿?

其他 2024-03-29 23: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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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分析: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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