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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在一家企业做HR的一些工作,老板不要求正常出勤,本人多次告知老板要与职工签署劳动合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按时发放工资等。但老板仍不执行,时至今日仍欠薪5个月,同时也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若到劳动仲裁上诉,都需要准备什么证据。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同时也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若到劳动仲裁上诉,都需要准备什么证据。

保险纠纷 2019-05-18 12: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讨薪提请劳动仲裁应该提供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应提交仲裁申请,并载明应提交的事项。具体条款如下: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行为的,劳动者可以直接离职,无需通知用人单位,所以劳动者就是需要收集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规定行为的相关证据比如:工资条、社保购买记录、证人证言等等,提交至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3条特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收集以下能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申请劳动仲裁: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7)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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