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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红木厂木工计件的,去年叫一个人帮忙给我做受伤了。现在老板说叫我负责,扣了我两万工资。请问是不是要我负责去年叫一个人帮忙给我做受伤了。现在老板说叫我负责,扣了我两万工资。是不是要我负责

劳动纠纷 2019-06-11 23: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工作中受伤,申请工伤,符合规定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评残后停发原待遇,享受相应伤残待遇;
    2、因病晕倒医疗费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报销、医疗期内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享受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你所述脑淤血晕倒如不符合此款条件则不属工伤,享受患病待遇。

  •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一般来说,应该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发放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
    3.但在实际中,很多单位是按照底薪,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等发放,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 用人单位应明确发薪日,如果发薪日遇节假日,应依法提前支付。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 受伤后根据交警出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后进行赔偿。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交通事故医疗费赔偿金额为医疗期间实际花费的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计算公式为: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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