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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山西省岚县XX人,2015年我和我们村的几个村民各自在xx运业岚县XX公司订购了一台XX曼重型半挂汽车,付订车款8万元。总车价为46.9万。后由岚县XX公司的人带我们去河北提车,河北XX公司老板在提车前一天以公司运作为由用我们的身份证在河北XX小额贷款公司贷款27万,当时明确表示该贷款与我们无关。在2016年9月份我们突然收到贷款公司的催款短信,我们第一时间联系了XX公司,公司以电脑故障为由搪塞我们,又过一个月我们再次收到贷款公司的电话,说我们的欠款过高要求我们赶快处理,我们再次联系XX公司,XX公司以资金周转为由拒绝还款,并要求我们继续履行车辆买卖合同支付每月分期款,但贷款公司要求我们与XX公司解除合同自行还款。自此我们同时出现了俩个公司的催款。我们该怎么办?XX公司以资金周转为由拒绝还款,并要求我们继续履行车辆买卖合同支付每月分期款,我们该怎么办?

房产纠纷 2019-05-18 14: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同纠纷: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违约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属于企业法人,应以公司自己所有的全部资产来对外承担责任,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个人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所以,公司的债务应以公司资产来进行偿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个人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不能要求法定代表人个人来承担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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