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如下:
1、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2、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若被告有以下情况的,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对下落不明或者是宣告失踪的人起诉离婚。
(2)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3)对于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