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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房时我把钱给了我老婆,我老婆把钱给了她哥,她哥给卖房的转的账还写的她的名字现在要离婚了她说房子是她哥买的给我没关系没有我的一分钱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19-06-05 20: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离婚时房子财产的分割: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间没有事先对于房产明确约定产权归属于其中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的购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是哪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是否载明共有人,不论夫妻双房的出资份额多少,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 双方之间可以通过离婚协议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所以协议的效力是没有问题的。房子是你们的共同财产,是否买卖由你们自己决定,但是对方如果对于房子有份额,想要拿钱还债的话,肯定是要主张房子分割的,那么只能卖掉将售房款分割。如果你们不愿意卖房子,可以买下对方的份额。除此之外,法律上没有其他的办法。
    《婚姻法》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法律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负的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财产不够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下的共同债务,离婚时协议中约定由夫妻一方个人偿还,显然是一种恶意串通,借离婚逃避债务的行为。   恶意串通,借离婚逃避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的。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为无效。《合同法》也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据此,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对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的财产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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