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发现所购物品质量有问题后,直接与经营者协商索赔不成时,可以选择向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诉,直接向经营者的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地行政执法部门出示证据,陈述合法权益受损害的情况,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此外,在下列4种情况下,消费者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①在与经营者协商不成的情况下;②消费者对消费者协会调解或行政部门已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满意;③经营者拒不执行已作出的调解和赔偿决定时;④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经协商调解不成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